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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發行機構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應配置二人以上專職稽核人員。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針對第三條至前條所定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稽核頻率。
前項各控制事項稽核頻率,除銷售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外,其餘每季不得少於一次,並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予以調整。
第二項之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前提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