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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體育法人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
一以上應具有體育專業素養或從事體育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