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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
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
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