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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