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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聘用 (僱用) 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