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在各該校之學區內辦理左列事項四種以上;中級補
習學校及私立小學得就左列事項酌量辦理:
一、家政管理指導。
二、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三、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四、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五、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六、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七、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八、兒童教育指導。
九、育嬰指導。
十、婚姻指導。
十一、禮俗改良指導。
十二、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
十三、選拔並介紹模範家庭。
十四、各項家事比賽。
十五、家庭訪問。
十六、懇親會。
十七、母姐會。
十八、其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