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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等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推行視聽教育
應就其需要情形,置備各種視聽教育器材,俾隨時對一般民眾施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