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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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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受理之案件,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校長懲處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改依第十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