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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