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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
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