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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