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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