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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發現教職員工或學生染患法定傳染病或報告性傳染病時,應即分別報
告教育主管機關及當地衛生機關。為防止傳染病之蔓延,教育主管機關得
准予停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