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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者,除追究法律責任外,在校
者開除學籍,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其畢業證書或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