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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學校校址位於郊區,校舍係二層以上鋼筋混凝土建築,且
有足夠容納全校師生員工之避難處所或天然場所者,得報請教育主管機關
核准,暫緩實施疏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