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傳統藝術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網路數位學習
及推廣。
二、傳統藝能與民俗表演之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傳統工藝與民俗有關文物之典藏、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
育及交流。
四、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中心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