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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臺為施行全國教育廣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分臺及轉播站或發射臺。
前項分臺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轉播站或發射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分
臺所定員額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