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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限期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