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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決議申請辦理本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格條件及第五款第五目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