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5: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