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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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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