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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期貨經紀商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紀字樣。但公營事業及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
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營業項目,應訂明受託期貨交易種類及國外期貨交易所;其委
託外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者,並應訂明該外國期貨經紀商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