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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有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
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六、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規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