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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發起人會議記錄。
五、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六、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七、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一:證券商設置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證券商設置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設置證券商發起人名冊.PDF
附件二:設置證券商發起人名冊.DOC
附件三:設置證券商聲明書.PDF
附件三:設置證券商聲明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