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