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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應訂定監管、接管、清理等相關退場機制作業手冊及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