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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其他資產之認許,依下列各款:
一、催收款項,除已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屬非認許資產。
二、存出保證金依其內容,準用本準則相關規定。
三、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逾再保險契約收款日之期限六個月以上者,屬
非認許資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