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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
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三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
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基
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四 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
五 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六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