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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中各五分之一以上
應具備第六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具備
上述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