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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