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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申請人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