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6: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託機構、信託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及監督機構,不得擔任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機構。
主辦證券承銷商,不得擔任當次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機構。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同次發行之證券,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