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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標準施行前,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不符本標準規定者,應自本標準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但有正當理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調整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