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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