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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報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