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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二、裁撤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五、員工安置計畫。
圖表附件:
附表四:金融機構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