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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行之。合作社應
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
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
告期間內刊登於當地發行之報紙。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時,應
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