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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隨時終止其委託:
一 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
二 受託管理或經營之原因消滅者。
三 財產用途變更者。
四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五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