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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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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保管權限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