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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