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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關對於一般優質企業之進、出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較低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但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紀錄者,不適用之。
二、進口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之。
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四、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