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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
部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士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