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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