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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