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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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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產品種類及工廠所在地變更,其所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設備:應符合菸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並足敷預計年產量使用。
二、各產品種類製造流程: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菸酒之分類規定。
三、工廠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應符合菸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
四、資金來源及運用:應詳述資金來源、運用分配,並規劃除基本之機械設備、其他設廠相關成本、原料、人事成本、水電費等生產成本外,另需規劃繳納許可年費、營業稅及足以支應預計年產量估算二個月應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營運資金額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