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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酒產製工廠之運輸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酒品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酒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之溫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六、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運輸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