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