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配售船員之菸酒,在公賣局規定各該菸酒品質保證期限內,發生霉變或包
裝污損,非屬於承運或購存者之原因時,供應商得向原配售公賣分局申請
發還其原購價款,並將霉變或包裝污損之菸酒退回公賣分局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