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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