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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應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